(10) 體罰不如身教
對於「是否需要恢復適量的體罰」,答案是肯定的,因為從數理邏輯上看,「適量」亦包括「零」。
返到問題的重心,為何要考慮「罰」呢?是學生們故意做錯事嗎?他們又錯了什麼?
學生行為上的問題、無心向學、語文能力與思維能力下降、缺乏批判能力等等,絕對不是他們刻意去幹的壞事。既然沒有刻意犯錯的意圖,「罰」又怎會是最好的方法呢?
再者,部分青年更以自殘身體的行徑,以痛苦的感覺來達到自我肯定,情況已非常嚴重,如再以體罰來解決問題,相信量刑之重豈非人能受才可?
事實上教與罰的關係,在於如何教、如何罰、何時教、何時罰。舉個例子,由911事件美國人的逃生秩序可見「教」的重要。試想,若我們訂下逃生時不守秩序者,罰100萬,或者施行體罰……會有用嗎?「教」才是培育全人的最佳方法。
那麼如何教、何時教,又應由誰人來教?「教」者不應單指老師,事實上比較老師與學生的比例,跟家長對孩子的,就可見作為家長的重要。
「教」不應是出了問題才教,不是看到有問題學生才加入社工,不是有人輕生才作輔導,生命寶貴。「教」最有效的方法是溝通,多嘗試與小朋友一同參與活動,從年紀越小時開始越好,越在問題發生前建立溝通互信越是重要;親子閱讀,以閱讀令眼界大開、令思維得以活用、令語文能力得以提升、令自我的價值得以肯定、令學習變得主動。擁有積極的生活態度,問題定會得到改善。
與其說以恢復適量的體罰去「教」孩子,倒不如先提倡以無限量的身教去「罰」我們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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